本網頁使用金諄共通性script可是您的瀏覽器並不支援

回清單 第 0 筆,共 0 筆  ,到第
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6 案號 664
來函日期 104/02/11 發文日期 104/02/12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40009064 號
立法委員 邱志偉 
辦理機關 內政部
業務別 營建
摘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營建署6年前開始發放租屋補助,為便民採書面審查而不做實質審查,卻引發不肖人士成立代辦集團,詐欺租屋補助,直至屋主無辜被課稅,查後才發現遭偽造申請。由於租屋補助為內政部福利政策,適用各縣市,查獲之不肖集團恐非個案,內政部應盡速修改相關辦法
案由

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營建署6年前開始發放租屋補助,為便民採書面審查而不做實質審查,卻引發不肖人士成立代辦集團,詐欺租屋補助,直至屋主無辜被課稅,查後才發現遭偽造申請。由於租屋補助為內政部福利政策,適用各縣市,查獲之不肖集團恐非個案,內政部應盡速修改相關辦法以達防堵詐欺租屋補助之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內政部從民國98年起,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租屋租金補貼。租屋補助採一年一期,到期後可再重新申請;每年申請補助件數約在10,000件左右,依送審案件評分標準核給補助,直到中央補助額滿為止,每年約核發補助3,000多件。

二、曾有地方都發局在民國98年時要求審核租屋須有法院公證,惟遭民眾質疑不便民,經與中央營建署討論後,決定取消公證的規定。

內容

邱委員就租屋補助引發不肖人士成立代辦集團,詐欺租屋補助,直至屋主無辜被課稅,查後才發現遭偽造申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7條:「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下列各款書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租賃契約影本。

(三)租賃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影本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

二、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2點略以:「接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ㄧ時,補貼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三、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

三、本部每年度提供稅捐單位接受租金補貼者之資料,稅捐單位於查稅過程中,若有房屋所有權人主張無租屋事實者經確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會移送警察局,故有高雄警方查獲詐領租金補貼之案件。

四、部分縣市已積極利用住宅補貼系統稽核代理人、申請人、出租人及承租人等資料,對於代理人申辦案件數量異常或有重複者,再進行進一步之調查,若發現不實者,則移送警察局辦理。

五、因租金補貼每年度申請戶數達6萬餘戶(實際補貼戶數2萬5,000戶),案件量龐大,申請租金補貼對於租金補貼核發之依據係由申請人提供租賃契約資料作書面審查。為避免租金補貼偽冒案再發生,未來本部將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若有接獲相關單位提供房屋所有權人未租賃之案件即移送警察局辦理,另利用住宅補貼系統篩選代理人、申請人、出租人及承租人等資料,若發現不實者,則移送警察局辦理。另本部將於近日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研議防範的機制加強把關,減少此類案件之發生。

附件 
回清單 第 0 筆,共 0 筆  ,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