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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8 會期 7 案號 203
來函日期 104/04/17 發文日期 104/04/21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40021241 號
立法委員 丁守中 
辦理機關 經濟部
業務別 能源
摘要本院丁委員守中,因台電公告招標「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中,1,200束用過燃料棒再送至海外處理20年後,仍要送回台灣,目前台灣之核廢料處理方式皆為包封儲存,但台灣當下不論是低階核廢料儲存場或是最終儲存場址之建構皆屬於停滯階段,經濟
案由

本院丁委員守中,因台電公告招標「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中,1,200束用過燃料棒再送至海外處理20年後,仍要送回台灣,目前台灣之核廢料處理方式皆為包封儲存,但台灣當下不論是低階核廢料儲存場或是最終儲存場址之建構皆屬於停滯階段,經濟部應加緊儲存槽之規畫建設,免得出口解決的燃眉之急,在20年後又重新成為問題,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電公告招標之「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中,1,200束用過燃料棒再送至海外處理20年後,仍要送回台灣,屆時核廢料處理將再成問題。

二、瑞典、芬蘭、美國等皆以將燃料包封後直接埋藏於深層地質中處理,英法日俄等國則將鈾及鈽回收後製成混合燃料供核電廠重新使用,其餘無回收價值之物玻璃固化後運往最終處置場,無論何種處理方式皆會產生低階核廢料。

三、目前不論是低階核廢料儲存槽或是最終儲存場址,台電在台灣建設皆遭遇瓶頸,若核廢料得以出口,經濟部應藉此緩衝期加速規劃,以免今日送出的核廢料在20年後又成為台灣的問題。

內容

丁委員就台電公司核一、二廠高階核廢料境外再處理招標案,經濟部應加緊儲存槽之規劃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國際經驗成熟,台電公司積極規劃中

(一)國際上進行境外再處理之回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已累積有豐富經驗,包括日本、比利時、荷蘭、瑞士、德國等;貯存設施之設計與規劃,並無技術瓶頸與安全上之顧慮。

(二)台電公司參考前述國家經驗與作法,刻正積極制訂「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放射性廢棄物回運後之貯存規劃報告」。

二、針對放射性廢棄物回運後之貯存事宜初步規劃如下:

(一)貯存地點規劃:目前台電公司針對回運之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後之固化放射性廢棄物中期貯存地點有兩個規劃方案:

1、配合「核一、二廠除役計畫」於核一、二廠內興建。

2、配合「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計畫」於適當地點興建。

(二)貯存設施介紹:依照各國貯存方式及設施不同,有兩種貯存方式:

1、第一種如荷蘭、日本、比利時所採用,是以運輸護箱將殘餘廢棄物回運後,至貯存場以地表下豎井方式進行殘餘廢棄物罐貯存。

2、第二種如德國、瑞士所採用,利用運輸兼貯存護箱進行殘餘廢棄物回運至貯存場後直接以護箱貯存。

(三)貯存設施興建時程

1、於核一廠或核二廠興建貯存庫,總時程約6~11年,包括「溝通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成案及取得建造許可發包」及「興建階段」等階段。

2、新建集中式貯存場,總時程約8~18年,包括「溝通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成案及土地取得」、「取得建造許可發包」及「興建階段」等階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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