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委員就建請中央應全面檢視各縣市政府消防員、義消裝備是否完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彰化縣秀水鄉工廠火警造成1名消防員嗆傷,經彰化縣消防局提出說明如後:104年2月23日10時41分,彰化縣消防局接獲報案,秀水鄉安樂街75號發生工廠火警,計出動消防車輛27輛、救護車3輛、人員105人(消防58人、義消38人及其他人員9人)前往搶救。本案初期到達人車發現3樓已有火光及大量濃煙竄出,人員立即部署水線及攜帶破壞器材至3樓進行搶救,義消鄭振松著空氣呼吸器彎腰欲拉動破壞器材時,感覺突然吸不到氣,於是伸手調整面罩導致面罩密合度不足,以致吸入濃煙咳嗽不止,2名消防同仁見狀立即協助該員將面罩戴好以恢復空氣呼吸器正常供氣並提醒其調整呼吸頻率,隨即將人員帶至1樓進行救護處置,並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經檢討分析該名義消係因重度工作狀態連續約1小時後(協助部署水線、搬運破壞器材及接續使用第2支空氣呼吸器入室搶救),體能狀況急速下降,突然感覺空氣呼吸器無法正常供氣,於是伸手調整面罩導致面罩密合度不足,以致吸入濃煙咳嗽不止,並非空氣呼吸器故障,且本案受傷義消所使用之面罩,經實施面罩氣密測試及委由專業廠商檢查,結果正常。 二、為協助強化地方政府消防機關救災人員安全及救援效能,經向行政院申請專案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購置熱顯像儀369具、個人用救命器2,702具及五用氣體偵測器組123組1案,行政院業於104年2月10日函復同意,本案已於104年2月25日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裝備器材購置事宜。 三、另為引導地方政府重視及編列充實裝備器材所需經費,業已擬訂「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4年中程計畫(草案)」,規劃補助地方政府充實個人用救命器、熱顯像儀、空氣呼吸器、五用氣體偵測器、A級防護衣、除污帳棚、化災處理車隨車裝備器材、急流用個人裝備、潛水裝備及救生艇等10項救災裝備器材,並於104年1月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四、本部消防署103年12月17日邀集各級消防機關召開「103年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業務研討會」,會中結論事項包括,空氣呼吸器定期保養維護相關事項(如空氣瓶水壓測試、面罩氣密測試、清潔等)至關重要,請各消防機關重視並納入辦理,以提升裝備妥適率。 五、本部消防署於103年8月29日擴大消防業務會報中,已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持續爭取地方政府編列經費購置所需個人防護裝備,如:消防衣、熱影像儀及救命器等,以保障救災安全;並加強「五用氣體偵測器」等化災裝備器材之檢視與補充。於103年12月5日擴大消防業務會報中,再次提醒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定期檢視車輛、裝備、器材現況,並對於已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之各項車輛、裝備、器材,請予以汰換,確保同仁救災安全,並提升救災效能。於104年2月12日擴大消防業務會報中,又再次提醒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積極爭取經費充實車輛裝備器材,對於不堪使用之各項車輛、裝備、器材,尤其攸關消防人員救災安全之個人防護裝備等,請建立充實及維護保養之後勤管理機制,積極向地方政府爭取編列經費購充,確保同仁救災安全,並提升救災效能。綜上,本部消防署擴大消防業務會報多由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局長(副局長或代理人)出席,並已積極宣導及要求充實救災裝備器材,以確保同仁救災安全,並提升救災效能。 六、救災裝備器材使用年限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定「財物標準分類」訂定,該規定亦說明,各別財產之使用年限,係就全新者,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之最低使用年限。若已達使用年限,財產仍可繼續使用,應延後辦理報廢;如因個別情況,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財產損壞不堪修護使用,可依實際損壞情形,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另救災裝備器材,原廠並無訂定建議使用年限,係依使用及保養維護情形而定。此外,本部消防署已函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其中第2章第6節各類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列有辦理汰換相關規定供各級消防機關據以辦理。 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執行,為其自治事項;同法第70條亦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另「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屬自治事項之經費,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爰依上開規定,救災裝備器材之預算編列及採購,依法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辦理,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本部消防署將持續爭取經費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充實救災裝備器材,以協助提升消防單位災害搶救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