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3月17日總處給字第1040027812號書函辦理,「戰鬥部隊加給」發放主為鼓勵志願役人力服務戰鬥部隊等艱苦單位意願,依募兵制實施計畫,以建立不同類型部隊區隔性誘因,期強化基層部隊戰力,,俾使各單位辦理發放作業有所遵循。 二、「戰鬥部隊勤務加給」為配合募兵制推動增給之待遇項目,其核發標準係由本部召集三軍各單位,就各部隊人員編裝、編現狀況及任務全盤考量後審慎訂定,區分第一類型(核發5000元)、第二類型(3000元)分別核發,並非齊頭式平等。 三、案內海軍反潛大隊主要負責海上反潛、反水面及聯合監偵任務及配合艦艇單位執行各項演訓任務,其整體編現比已達81%,且依其勤務性質後艙偵潛士官長及上士各已分別支領甲種三號A級及B級空勤(22,100及17,700元),另陸軍UH-60後艙所增設「航空作戰士官」,其職務符合國軍空勤勤務加給支領對象(占空勤編制職缺、具有飛行專長、實際從事飛行任務),亦依相關規定支領空勤給予。 四、本部前已多次邀集各單位針對三軍飛行部隊後艙人員核發「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實施研討,在單位編現與任務及預算額度限制各方面考量下,因各航空人員已依其勤務性質支領相關加給,各單位均獲共識三軍飛行部隊後艙人員暫不列入「戰鬥部隊勤務加給」核發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