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委員就政府應嚴訂太陽能發電規範,防止「養水種電」喪失效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 自民國9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至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設置案件,計有14,252件,總裝置容量1,091MW,其中一般民眾申請案件占11.3%: (一) 本部已依本條例之授權,訂有「中華民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給予太陽光電設置者20年保價躉購,保證設置者之收益。 (二) 另依本條例授權訂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統一本部能源局及各受委辦之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流程與檢附文件之標準。 (三) 目前推動縣市包括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未來將逐步擴大委辦範圍,使民眾能就近申請受理,減少往返之勞,以提升再生能源業務辦理之效率與品質。 二、 有關活化土地設置太陽光電及保護良田農用方面: (一) 本部已洽各用地主管機關,針對水利用地、鹽業用地及不利耕作農地進行盤點,推動設置太陽光電以活化土地利用: 1. 水利用地部分,水庫、埤塘及滯洪池等蓄水設施用地及防洪設施用地皆可設置。 2. 鹽業用地部分,包括部分位於國家重要濕地土地,將以兼顧保育計畫之前提下辦理設置。 3. 不利耕作土地部分,包括嚴重地層下陷區及黃金廊道地區。 (二) 針對農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部分,本部能源局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把關,申請於一般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光電須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設置證明文件,以避免有「良田種電」之情形。 (三) 本部未來將透過政策、專案及法規三方面之引導,將太陽光電業者之設置能量投入在專區內土地,並保護優良農地繼續農用,達成我國再生能源發展與國土空間利用之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