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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專案質詢 屆別 9 會期 1 案號 469
來函日期 105/06/23 發文日期 105/06/27 發文字 院臺專 發文號 第 1050085930 號
立法委員 許淑華 
辦理機關 經濟部
業務別 能源
摘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最近天氣悶熱,用電量頻創新高,限電危機迫在眉睫。為推廣再生能源,部分縣市更積極推動「種電」。然適合「種電」的土地,應該是地層下陷、廢耕地、鹽田、水產養殖地和填海造陸地區,而非可供耕作的良田。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應嚴訂太陽能發電規範,防
案由

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最近天氣悶熱,用電量頻創新高,限電危機迫在眉睫。為推廣再生能源,部分縣市更積極推動「種電」。然適合「種電」的土地,應該是地層下陷、廢耕地、鹽田、水產養殖地和填海造陸地區,而非可供耕作的良田。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應嚴訂太陽能發電規範,防止「養水種電」偏離正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最近天氣悶熱,用電量頻創新高,限電危機迫在眉睫。為推廣再生能源,部分縣市更積極推動「種電」。「養水種電」可讓因地層下陷或受汙染的惡地,藉太陽光電技術恢復生機,但要達到「自己發電自己用」或賣電賺錢理想還有很大的距離。為防範「養水種電」可能引發的負面效應,政府應因勢利導,讓綠能政策穩健發展。

二、台灣近年來流行「種電」。桃園市去年在五十處公有房舍設置太陽能板,今年起將分兩年加入一百五十處房舍,估計兩百處太陽能發電裝置每年可望創造二千萬度以上電量,二十年下來約有五億元回饋金。新竹市議會審議通過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管理辦法,四十三處公有房舍、校園空間,總面積九萬兩千平方公尺將標租種電。苗栗縣府一○三年起,陸續標租六十八棟公有房舍屋頂建置太陽能電板,明年預估售電回饋收益約四百五十萬元。

三、雲林縣「種電」面積約三十公頃,一年可賣給台電的太陽能電力產值,達二億一千萬元。台南市政府近幾年積極推動「陽光電城」計畫,成效頗佳,還與廠商合作在永華市政中心屋頂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但不花一毛錢,每年市庫還可進帳約二十萬元,成為全國第一個「種電賺錢」的縣市政府大樓。

四、這股「種電」風潮,最早是由「台灣尾」的屏東縣啟動。屏東縣在二○○九年受「莫拉克」風災重創,沿海一千多公頃養殖區遭淹沒,林邊鄉更停電長達兩個月,為輔導長期超抽地下水的養殖業轉型,乃有「養水種電」的計畫出現。

五、「養水」是將地層下陷處改造成濕地,洪災蓄水,旱災供水,同時植栽淨化水質。「種電」則是將因海水倒灌而鹽化的土地出租搭建太陽能板,所發電力可供應養殖池的廢水處理站。第一階段「養水種電」計畫,總發電量三千一百多萬度,效益頗受矚目。

六、全台首座浮動型太陽光電系統,架設在佳冬鄉一處滯洪池上,今年二月正式問世。當時剛當選總統的蔡英文在啟用典禮中表示,新政府決心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上有強大決心,而且會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和《電業法》修正,列為新國會的重要優先法案。

七、除了政府的專案推動較順暢之外,一般自行申請的民眾反映,投資太陽能光電初期裝置成本高昂,至少要十年以上才能回收,而且各縣市管理辦法不一,讓人感覺無所適從,民眾想加裝太陽能設備,過程冗長繁瑣,有些人因此打了退堂鼓。民眾建議主管單位能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且保障電價獲利空間,提高民眾加裝太陽能設備意願,讓太陽能發電更普及化。

八、政府將在二○二五年前推廣二十GW的太陽光電,扣除屋頂型太陽能板的部分,地面型太陽能板所需覆蓋面積高達三萬公頃。適合「種電」的土地,應該是地層下陷、廢耕地、鹽田、水產養殖地和填海造陸地區,而非可供耕作的良田。如果農民貪圖把土地租給太陽能業者,所得的租金收入比種稻高,因而「假種田、真種電」,或蓄意汙染農田使其永遠不能耕作,只剩「種電」一途,將失去發展綠能的良法美意。政府應嚴訂太陽能發電規範,防止「養水種電」偏離正軌。

內容

許委員就政府應嚴訂太陽能發電規範,防止「養水種電」喪失效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 自民國9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至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設置案件,計有14,252件,總裝置容量1,091MW,其中一般民眾申請案件占11.3%:

(一) 本部已依本條例之授權,訂有「中華民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給予太陽光電設置者20年保價躉購,保證設置者之收益。

(二) 另依本條例授權訂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統一本部能源局及各受委辦之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流程與檢附文件之標準。

(三) 目前推動縣市包括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未來將逐步擴大委辦範圍,使民眾能就近申請受理,減少往返之勞,以提升再生能源業務辦理之效率與品質。

二、 有關活化土地設置太陽光電及保護良田農用方面:

(一) 本部已洽各用地主管機關,針對水利用地、鹽業用地及不利耕作農地進行盤點,推動設置太陽光電以活化土地利用:

1. 水利用地部分,水庫、埤塘及滯洪池等蓄水設施用地及防洪設施用地皆可設置。

2. 鹽業用地部分,包括部分位於國家重要濕地土地,將以兼顧保育計畫之前提下辦理設置。

3. 不利耕作土地部分,包括嚴重地層下陷區及黃金廊道地區。

(二) 針對農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部分,本部能源局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把關,申請於一般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光電須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設置證明文件,以避免有「良田種電」之情形。

(三) 本部未來將透過政策、專案及法規三方面之引導,將太陽光電業者之設置能量投入在專區內土地,並保護優良農地繼續農用,達成我國再生能源發展與國土空間利用之雙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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